來源:廣州陽(yang)溢(yi)財稅 發布(bu)時間:2023-10-25
又幾家教育機構被查,無辦學許可證以及超范圍。
近日廣州番禺(yu)和增(zeng)城,白云(yun)區(qu),三區(qu)教(jiao)育局通(tong)(tong)報(bao),通(tong)(tong)報(bao)稱經日常巡(xun)查、節假日暗訪(fang)以及網格(ge)員(yuan)排查等形式督(du)促轄區(qu)校外培(pei)訓機構(gou)依法依規辦學,查處10起違(wei)法違(wei)規校外培(pei)訓。
增城4起(qi)(qi),番禺1起(qi)(qi),白云區5起(qi)(qi)。
案例一:廣州市增(zeng)城區勤(qin)*教育咨(zi)詢(xun)服務有限公司擅自舉(ju)辦校外培訓(xun)機構案。該公司在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,擅自開展學科類培訓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》第六十四條、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》第十七條的規定,增城區教育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舉辦、退還所收費用,罰(fa)款1500元(yuan)的(de)現(xian)場行(xing)政處罰(fa)。
案例(li)二(er):自然人(ren)何*婷(ting)擅自舉(ju)辦校(xiao)外培(pei)訓機構案。當事人未獲得辦學許可證,擅自租用場地、招收學生開展學科類培訓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》第六十四條、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》第十七條的規定,增城區教育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(zhi)舉辦、退還所(suo)收(shou)費用,罰款(kuan)200元的現場行政處罰。
案例(li)三:廣(guang)州易*學仕信息服(fu)務有限公司(si)擅自舉(ju)辦校外(wai)培訓(xun)機構案。該機構未在增城區獲得辦學許可證,擅自租用增城區轄區范圍內場地招收學生開展藝術類培訓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》第六十四條、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》第十七條的規定,增城區教育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辦學,處以302800元罰(fa)(fa)款的行政處罰(fa)(fa)。
案例四:自然人楊*標擅自舉辦校(xiao)外培訓機(ji)構案。當事人未獲得辦學許可證,擅自租用場地、招收學生開展學科類培訓,根據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》第十七條的規定,增城區教育局對其(qi)作出責(ze)令停止舉辦、退(tui)還所收費用,罰款7500元的(de)行政處罰。
案例五(wu):廣州市番禺區*瀚教育培訓中心于2024年(nian)2月(yue)至2024年(nian)3月(yue)期間擅自改變(bian)民辦學(xue)校類(lei)別,開設(she)面(mian)向義務教育階段學(xue)生的學(xue)科(ke)類(lei)培訓機構,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》第六十二條、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》第二十條的規定,區教育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(wei)法違(wei)規(gui)培(pei)訓,退還所收費用。2024年7月26日,該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,退還所收費(fei)用30720元,沒收違(wei)法所得(de)1920元。
案例六:劉*英變相(xiang)開展學科類校(xiao)外(wai)培(pei)訓案,當事人在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,擅自開展學科類培訓,根據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》第十四條和第十八條規定,廣州市白云區教育局對其責令改正,責(ze)令(ling)退還所收費(fei)用(yong),并作(zuo)出警告的(de)行政處(chu)罰。
案(an)(an)例七:廣州市白云區(qu)私立新*方教育培訓中心(xin)有限(xian)公司超范圍辦學案(an)(an),該機構在辦學許可范圍不包含學科類培訓的情況下,擅自開展學科類培訓,根據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》第十四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,廣州市白云區教育局對其責令改正,并(bing)作出警告,責令退還所收費(fei)用后沒(mei)收違法所得23100元的行政處罰。
案例(li)八:廣(guang)州(zhou)市白云區(qu)狀*教育培訓中心超(chao)范圍辦(ban)學案,該機構在辦學許可范圍不包含學科類培訓的情況下,擅自開展學科類培訓,根據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》第十四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,廣州市白云區教育局對其作出(chu)警告,責令退還所收費(fei)用后沒收違法所得(de)27400元(yuan)的行政處罰。
案例九:好*突破(廣州)教育咨詢有限公司(si)變相開展學(xue)科(ke)類校(xiao)外培(pei)訓案,該公司在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,擅自開展學科類培訓,根據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》第十七條規定,廣州市白云區教育局對其作出責令停(ting)止舉辦,責(ze)令退(tui)還(huan)所收(shou)費用,罰款97603.2元(yuan)的(de)行政處(chu)罰。
案例(li)十:廣(guang)州市白云(yun)區同和學*教育培訓(xun)中心有(you)限公司(si)超范圍辦學案,該機構在辦學許可范圍不包含學科類培訓的情況下,擅自開展學科類培訓,根據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》第十四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,廣州市白云區教育局對(dui)其作出警告,責令(ling)退(tui)還所收費用(yong)后(hou)沒(mei)收違(wei)法所得495470元的行政(zheng)處罰(fa)。
據悉,各區(qu)將繼續深入(ru)推(tui)進校(xiao)外培(pei)訓(xun)專項治理(li)工作,加大違(wei)法違(wei)規(gui)校(xiao)外培(pei)訓(xun)整治力度,嚴(yan)厲查處各種違(wei)法違(wei)規(gui)校(xiao)外培(pei)訓(xun)行為,不斷鞏固全區(qu)校(xiao)外培(pei)訓(xun)監(jian)管工作成果。
關鍵詞:辦學許可(ke)證(zheng)(zheng),廣州辦學許可(ke)證(zheng)(zheng),教育局,無證(zheng)(zheng)辦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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